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及共同居住人可以将户籍迁入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解除,或共有产权住房发生产权转移的,应当同时履行将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内的户籍迁出的义务。无处落户的,迁至区政府公共集体户口。

公租房/共有产权住房限制

住户应按照规定及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共有协议约定使用住房,并配合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及运营单位按规定进行的巡查工作,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反规定或者约定擅自互换、出租、转租、转让、抵押、赠与住房或者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

工程建设、设备安装、房地产中介等商业机构,不得为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违规提供建设、安装及中介等服务。

第八条
因生活或者医疗需要,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住户的直系亲属、必需的看护人员需要在住房内共同居住的,应当在入住前将有关信息告知运营单位。运营单位对允许共同居住情况予以登记并做好日常监管。

未经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共有产权住房的承购人不得单方对共有产权住房设立居住权。共有产权住房的承购人去世,继承人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可以提交继承公证文件后重新与代持管理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继承承购人产权份额作为共有产权住房继续居住使用;继承人在本市有自有住房或者虽无自有住房但选择转让共有产权住房的,应按规定办理转让手续,继承转让收益。

转让或者换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办理转让手续时应当腾退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可以按上一年度房屋租金参考价向产权受让方租赁所出让的共有产权住房临时居住,但最长租期不得超过一年。

既有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物业管理区域或者楼栋应在2年内逐步配备人脸识别、指纹密码等智能化安保系统,替代非必要巡查程序;新建、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物业管理区域或者楼栋应在交付使用前完成配备。

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物业管理区域及时纳入社区管理,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及共同居住人可以将户籍迁入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解除,或者共有产权住房发生产权转移的,应当同时履行将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内的户籍迁出的义务,无处落户的,迁至区政府公共集体户口;拒不迁出的,由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申请将其户籍迁至区政府公共集体户口。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会同运营单位,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家庭、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家庭的持有本市住房情况,通过大数据比对等方式每年定期进行核查,发现承租人家庭或者承购人家庭持有其他住房并且未按规定主动申报的,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向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发出《终止住房保障决定书》并收回住房,或者由代持管理机构责成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限期改正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运营单位应按合同、协议约定,由服务督导员、物业管理人员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居住使用情况巡查,及时掌握住户家庭人员变化、房屋使用、室内设施状况等情况,并做好巡查记录建档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在一个租赁合同期内应全部进行轮流巡查;同时,每年按不少于30%的户数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两年内没有违规使用记录、没有发现违规使用线索的住房,每年巡查不超过1次。

  组织巡查时,服务督导员、物业管理人员应不少于2人并按照规定佩戴、出示工作证件,当场向住户发出《巡查通知书》,告知巡查内容及巡查方式,得到住户同意后方可进入户内,并由住户在场全程陪同。巡查应遵守尊重住户生活习惯、工作快捷简短、取得信息最少够用、严格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

  既有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物业管理区域或者楼栋应在2年内逐步配备人脸识别、指纹密码等智能化安保系统,替代非必要巡查程序;新建、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物业管理区域或者楼栋应在交付使用前完成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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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共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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